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和规范性进行研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