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各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