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及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公布,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