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