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5月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