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五)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七)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