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