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行为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侵权行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