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确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参与政府资助和奖励项目申报、参加政府项目和采购投标活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奖励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决定和仲裁裁决的;

(四)经依法处理后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