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九条已废止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并粘贴在规定的位置。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标志,禁止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标志。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