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条已废止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应当持有有效的环保标志。其中,在本市营运或者在本市常住人员使用的外地机动车,应当取得本市的环保标志。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