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可以决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采取措施保障供应相匹配的车用燃料。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和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