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七条已废止本市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绿色出行。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停止使用公务车。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