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或者未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擅自闲置、拆除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排放油气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