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使用过期的环保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环保标志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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