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在环保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内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