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和治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机动车的环保定期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并到原检验机构复检。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