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本市从事客运、货运、工程施工、邮政快递、金融押运、配送速递和使用环卫车、通勤车、购物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单位,应当每年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的数量、排放水平、使用频率、燃料消耗量等情况。

申报登记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