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五条已废止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并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匹配。本市执行的车用燃料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车用燃料、清洁车用燃料。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