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障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拆除、闲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