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促进其他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名录,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的政府采购规模,并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