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禁行或者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