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一条已废止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禁行或者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