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自愿申请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二小时的,免予处罚。对一年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两次以上的驾驶人,自第三次起,每次教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四小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