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