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