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本单位所属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所属车辆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四)不得安排身体条件不适合、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

(五)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公安交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