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移栽、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树木五十株以上的,由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不足二十厘米,并且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少于二十株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四)移栽、砍伐城市道路、公园绿地以外的树木,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或者因同一事由移栽、砍伐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由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