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栽、砍伐树木。

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移栽树木的,应当向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以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移栽树木的,不得移栽。

树木无移栽价值的,可以向绿化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尽量避免移栽、砍伐树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