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