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园林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工程和道路绿地、以景观效果为主的其他附属绿地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园林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