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将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