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第六十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是指: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