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处罚内容予以公示,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人承担。违法建设行为作为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