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处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二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任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决定其停止二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