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可以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修建临时工棚、围墙或者其他临时建(构)筑物。因特殊情况需在局部地段临时修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或者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