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相关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后,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对拟批准的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核发后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核位红线图的内容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