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新建建(构)筑物;(二)建筑物规模、立面以及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建(构)筑物改(扩)建工程;(三)新建、改(扩)建交通工程、管线工程。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