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线性交通、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新、改(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统筹各类管线同步建设,并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预留通道。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