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情形确需分期建设的,统一规划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建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