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和基本建设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生产、生活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具备交通及基础配套设施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交通及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