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和基本建设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生产、生活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具备交通及基础配套设施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交通及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