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编制乡、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