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