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