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工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用地权属范围的总平面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程序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