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工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大型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用地权属范围的总平面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程序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