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长江大桥、黄鹤楼、南岸嘴等城市标志性景观节点周边,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视线通廊,保持周边建设项目与景观节点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