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按照保护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文化内涵的要求,划定保护紫线,严格控制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态、体量、功能、色彩等,保持新旧建筑的协调,并重点保护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特色风貌街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工业遗产;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