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遵守执行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规定。鼓励单位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