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循环经济发展相关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相关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