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办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办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办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