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