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包装过度使用包装材料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